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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
“军”字号烟酒等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字样或者图案,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涉军负面影响的商品。
军事单位名称
包括中央军委、各战区、各军兵种、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或者简称。
部队番号或者代号
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
涉军特定含义字样
包括“军队”“部队”“解放军”“武警”“战区”“警卫局”“PLA”“CAPF”“PAP”“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中”“军需”“军服”“军品”“军队专供”“军队特供”“军队特制”“军品代销”“军品专营”等。
军用标志物图案或者类似图案
包括军旗、军徽、武警部队徽、八一、勋章、领花、胸标、臂章等。
日前,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获悉,7月6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其中提到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包括“军队”“部队”“军队专供”“军队特供”等涉军特定含义的字样均不能再使用。
已有地方监管部门开展执法行动
近年来,部分经营者公开或变相冒用军队名义,使用军队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生产销售“军中茅台”“军队专供”等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形象,影响国家经济环境治理。
为了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六部门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
通告称,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和涉军商标注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顶风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记者了解到,通告发布后,已有地方监管部门快速响应并开展执法行动。7月7日,山东省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通知后,迅速部署行动。该局执法大队、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广告网络监管股对县城内10余家大型商超和烟酒专卖店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截至目前,本次行动已检查县城内各大商超和烟酒专营店10余家,出动执法人员30余次。目前已发现销售和冒用“军用”标识商品广告行为问题线索1个。
此前其实也有类似整治。据温州市场监管公众号,2018年,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家副食品店内查获了一批瓶身印有“军中茅台”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等字样的白酒。鉴于此,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
7月10日,一家“军旅酒业官方企业店”线上店铺客服告诉记者,通告主要针对的是“军中特供”等字样的产品,该店铺在售商品主要以“手榴酒”为主,暂未收到整改通知。另一家“军马酒旗舰店”店铺客服回应称,这个是禁止使用“军队”“军供”等字样,对店铺也暂无影响。
此外,记者以“军需特供”“军需”“军队专供”为关键词搜索淘宝、京东、拼多多平台酒类产品,未搜索到相应产品。
含“军队”“军供”涉酒商标多被驳回
“‘军’字号烟酒在市场盛行,其重要原因是有利可图。”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鹏向记者介绍,我国烟酒具有单独的经销体系,对于各类市场主体,这套体系有一套严格的准入制度和监管体系,市场上存在不少借“特供”二字跳出传统的监管体系进行生产与销售的产品,其源头难以追溯,是否真的是军队特供也就难以分辨。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以商标分类“33类”及“军”为关键词搜索发现,不少酒企申请注册了含有“军”字商标,有些显示为注册,如上海贵酒全资控股企业成都军星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军星”,成都黔都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军龙拥浪”,注册/申请号56441130;军马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军马赤兔”,申请/注册号45432607。
而搜索上述通告提到的含有“军队”“军中”“军供”字样的“33类”商标申请情况,则显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如成都市鸿儒酒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军队典藏”,申请/注册号23142010;贵州省仁怀市了忧堂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申请的“军中人”,申请/注册号53094746;哈尔滨小迷彩酒类经销有限公司申请的“军中国酒”,申请/注册号41978924;深圳市武之缘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军中五粮拥军”,申请/注册号39820172;山东省军义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军中梦”,申请/注册号36977869。此外,沈阳旗花酒业有限公司2011年申请的“军供壹号”,2012年08月被驳回;双城市九天酒业有限公司2008年申请的“军供茅台”2009年被驳回,申请/注册号6602871。
法律上如何界定“军”字号商品?
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建坤告诉记者,对于“军”字号商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军”字号商品能否使用,应该是这些标识图形或含义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如果某个标识虽然含有“军”字,但其本身含义与军队无关,也不属于“军”字号商品,例如“马小军”。
此外,冯建坤表示,含有“军”字注册商标在其商标有效的期限内享有专有使用权,但因为商标后期可能被宣告无效,其使用行为仍然存在风险,而风险的根本判断标准是商标是否存在不良影响。
“军”字号烟酒对于市场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这对于其他商家而言是不利的。”王鹏介绍,“军”字号烟酒会宣扬自身具有收藏价值、纪念价值,因此商家通常会利用这一点作为噱头抬高售价。同时,商家利用“特供”二字跳脱出传统体系,也就可以节省出其他商家在监管和经销体系内需花费的部分成本,相应地,其利润空间也就大于其他商家。
对此,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包括不得实施混淆行为以及虚假宣传行为,如果采用“军”字号售卖烟酒不仅违反广告法、商标法,同时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严厉打击。
“通告发布之后,‘军’字号烟酒必将减少,相应地,部分商家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对于正常的监管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扰乱也将中止。”王鹏表示,“尽管相应的惩处制度暂未颁布,但通告的发布已对各类市场行为产生了警示作用。”
但此次通告的影响并不局限于市场层面。李洪江介绍,此次通告将为今后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维权,特别是给社会公众发放了打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武器。
(据中国市场监管报、新华社、新京报、红星新闻、北京商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