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邹征优、邓娟、记者罗素静报道: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上栗县法院审理查明,上栗县威剑出口花炮厂系“威剑”商标注册人,萍乡市金泰花炮厂系“金泰”商标注册人。2010年11月以来,张某经营的兴旺印刷厂未办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明知同案人陈某龙(在逃)未取得上栗县威剑出口花炮厂和萍乡市金泰花炮厂的授权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替陈某龙伪造“威剑”、“金泰”品牌注册商标标志并予以销售。2011年9月19日,警方在陈某龙经营的金畋花炮厂查获由被告人张某非法制造并出售的“威剑”、“金泰”注册商标标志20.69万件。同年9月29日,警方在被告人张某经营的兴旺印刷厂查获其为陈某龙非法制造的“威剑”注册商标标志3300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6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