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吃山椒凤爪的消费者,都听说过一家重庆的著名商标“辣媳妇”。经营了近十年的“辣媳妇”发现市场上突然冒出了一个“竦媳妇”。为了保护自有品牌,“辣媳妇”将“竦媳妇”的生产商和经销商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浦东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
成立于2001年的重庆市辣媳妇志昌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辣媳妇公司”)自2005年起,开始在山椒凤爪等系列产品上使用“辣媳妇”文字商标和“女厨师头像”的图形商标,并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10年10月获准注册。不料,2011年3月,辣媳妇公司发现“竦媳妇”山椒凤爪产品包装中不仅使用了与“辣媳妇”文字、“女厨师头像”图形商标非常近似的商标,就连包装袋的装潢也非常相像。
原来,生产“竦媳妇”山椒凤爪的是河北石家庄香之派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香之派公司”)。辣媳妇公司同时发现,上海一家个体工商户温某开办的满天星食品经营部在大量销售“竦媳妇”的山椒凤爪产品。2011年5月24日,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辣媳妇”派人前往温某店铺进行取证。现场工作人员看到该店铺挂着“厂家直销:辣媳妇系列”的招牌。同年12月1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也对温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为了保卫“辣媳妇”商标,辣媳妇公司将香之派公司以及满天星食品经营部的业主温某一并诉至浦东法院。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辣媳妇”与被告的“竦媳妇”商标的字体、字形、排列均十分近似,双方的“女厨师头像”图形的整体结构十分相同,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告香之派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温某销售侵权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原告产品的包装袋装潢具有特有性,被告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得对抗原告在先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权利。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